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出口一批男式上衣、女式长裤等货物。申报品名为:第1项男式上衣,申报商品编码为:6110300090,数量7856件,申报价格43208美元;第2项女式长裤,申报商品编码为:6104630090,数量7955条,申报价格38184美元;第3项男式长裤,申报商品编码为:6104630090,数量7678条,申报价格38390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男式上衣5236件,女式长裤4155件,男式长裤7678条,另有旧衣服2428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及未申报,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收款收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91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