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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不锈钢管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2 19:54: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不锈钢管、不锈钢封头申报总价共计27379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7308900000、73269019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不锈钢管尺寸1-5、不锈钢管尺寸6-7和不锈钢封头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6400000、7305310000和7307290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均为0申报品名、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 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192.6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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