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项1至项9均为经加工梳理的人发,规格为8-24英寸,重1632.6千克,价值C&F184095.4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项1至项9规格、价格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为12-28英寸的人发,重1632.6千克,实际总货值为C&F335196.38美元。2023年5月6日,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人发申报不实,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330821.5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03006.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6,590.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