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境一批空集装箱卸载于厦门嵩屿码头,12月10日,码头发现其中一集装箱异常,箱内有多个编织袋,袋内有沙、土等状物,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物质为建筑废料或其他生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另经理货,上述固体废物共计14.94吨。当事人申报进境空集装箱夹带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检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违规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