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2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流量计,申报CIF价格9073.2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0261000,进口关税税率0%,第2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流量计主机,申报CIF价格26013,53,申报税则号列90328100,进口关税税率4.7%。经查,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90282090,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903.89元。另,当事人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8年8月23日间还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流量计、电子记录控制器共3票57个,其中流量计申报CIF价格共计156414.4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0261000,进口关税税率0%;电子记录控制器申报CIF价格36418.9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0328100,进口关税税率4.7%。经查,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90282090,进口关税税率10%,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41024.94元。
以上行为有4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你单位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火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