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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19:41: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2021年7月18日至2022年6月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将手册项下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69英寸85%棉15%涤纶)20195码、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46英寸58%棉39%涤纶3%氨纶)7401码、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62英寸60%棉40%涤纶)214码外发进行加工擅自将手册项下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62英寸70%棉30%涤纶)22500码、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62英寸68%棉32%涤纶)28500码、棉制染色针织布(幅宽42英寸58%棉39%涤纶3%氨纶)17720码、领标(领标)40000个外发进行加工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涉案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据、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出入库单、加工合同、加工费结算帐目、查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违规行为且已将所有外发加工货物恢复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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