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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礼宾花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7 20:0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0次

      当事人2023年6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G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礼宾花申报数量180箱货值FOB41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505900000。经查G2项实际货物为礼宾花数量180箱货值人民币28876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505900000未见危险货物包装标识。根据《请求联合防控支持报告书》礼宾花为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3164危险货物类别2.2类。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请求联合防控支持报告书、海关进出境查验记录单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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