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2日,宁德海关驻漳湾办事处对当事人位于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7-10号泊位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巡查发现,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7号堆场东侧围网有一处开口。经查,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雇请施工队,在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7号堆场东侧建设一个简易商品车清洗点,期间施工队人员擅自打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围网后,未予以关闭,导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当事人未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且未向海关报告,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福建宁连港口有限公司关于擅自打开7号堆场东侧围网的说明、监控记录表及监控视频、现场围网开口照片、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后,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