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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保鲜姜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2 13: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鹿泉海关申报出口保鲜姜1票报关单净重16844.8kg。该票货物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从高邑站发车2020年12月29日到达霍尔果斯口岸进入海关监管区。2021年1月5日在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将上述货物提取。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相关公司、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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