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8:52: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7次

      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7年1月在邢台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开展加工贸易在第一核销期期间共有17277千克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串换。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237479.71元涉税人民币47038.88元。

      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当事人在电子账册第三、四核销期成品内销时因单耗变更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41912.59kg、丁苯橡胶 59.30kg实际已经内销但尚未补税在号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间内销铁托盘过程中因计算出错导致内销申报错误申报内销铁托盘11363千克单价0.8元/千克总价9090.38元实际内销铁托盘14340千克单价0.8元/千克1.0元/千克不等总价13099.59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521501.1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1664.82元。

      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

      当事人在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因管理不善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短少1012.07kg、丁苯橡胶短少342.65kg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6908.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754.79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进出口报关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生产账册、财务账册、加工贸易联网核销申报表、审计报告、核查工作记录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对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行为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对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当事人在内销补税时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17万元。

      对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当事人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13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3日

  • 标签: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