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使用加工贸易手册于2022年1月17日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光学透镜毛坯4505片。使用该手册于2022年1月至7月间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光学透镜毛坯4602片,2022年9月26日,该公司串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光学毛坯镜片97片以来料余料结转方式向长春兴隆海关报送结转加工贸易手册料件,涉案货物光学透镜毛坯97片货值共计人民币1247.97元。
以上行为有1、立案审批表;2、案件线索移交单;3、查获经过;4、违法事实;5、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6、查问笔录;7、海关稽查审核报告;8、报关单及随附单证;9、保税核注清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