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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保税料件离合器等未及时核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3:1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4次

      当事人手册册有效期2021年4月7日未报核并且显示正剩余。经核查该企业于2019年9月21日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手册进口料件为720个齿图出口成品为720个摩擦离合器主动盘。经2021年4月28日盘库核查489个齿圈存放该公司库房未使用24个齿圈安装在装配总成上由于质最问题存放在库房该公司的513件保税料件未及时核销159个齿圈在加工过程中报废报废后该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委托拍卖方式拉自48个齿圈装配在摩擦离合器主动盘上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分别于2020年4月5日申报出口12个2020年4月21日申报出口12个2020年7月3日申报出口24个都进行了申报退税总退税金额为5332.71  元。

      以上行为有1.企业情况说明2.加贸手账册信息3.库存保税料件及装配总成照片4.159个报废齿圈拍卖相关资料5.装配在摩擦离合器主动盘的48个齿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相关材料等为证。

    该公司的513件保税料件未及时核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159个齿圈在加工过程中报废报废后2020年2月20日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该公司擅自处置159个报废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未经海关许可控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48个齿圈装配在摩擦离合器主动盘上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分别于2020年4月5日申报出口12个。

      2020年4月21日申报出口12个2020年7月3日申报出口24个都进行了申报退税总退税金额为5332.71元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7万元整其中违反海关保税货物监管规定处罚人民币2.4万元违规滞纳金人民币0.2万元没收该公司擅白拍卖159个报废齿圈违法所得人民币0.27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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