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当事人在永州海关备案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2022年9月5日,当事人通过深加工结转在该手册项下进口彩咭纸2万千克,单价为6港币/每千克,总价为12万港币。2022年9月,当事人将其中9895.36千克彩咭纸外发,委托加工成儿童图书11413.98千克,加工过完成后将成品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运回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经核定,外发加工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1394.32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9585.04元,其中关税人民币2569.72元,增值税人民币7015.32元,本案案值人民币60979.36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附件、稽查移交材料、授权委托书、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委托加工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永州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