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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3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0次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日先后在永州海关监管下申领、执行、核销进料加工手册4本。 具体情况为2017年4月1日备案手册2018年9月21日核销2018年4月14日备案手册2019年10月16日核销2019年6月26日备案手册2020年12月24日核销2020年6月2日备案手册2021年5月28日核销。上述手册 执行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违规事项

      (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1、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在C49117450021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3394.65千克申报价格为35643.83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价格为131033.49元。

      2、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3830.6千克申报价格为40221.3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价格为142669.93元。

      3、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1093千克申报价格为41534元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漆包线边角料751千克申报价格为37550元。经查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销售处理实际销售总价为95888元。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仍未将上述保税废漆包线边角料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报明。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4次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边角料共计9069.25千克、货物完税价格369591.42元漏缴税款35066.52元其中关税3754.29元、增值税31312.23元。

      (内销废锡条高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统计

      1、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4500克申报价格为20124元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3000克申报价格为13416元。

      经查上述7.5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0日发往作价1411.56元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2、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1400克申报价格为6260.8元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报关单在手册项下报关内销废锡条高银边角料200克申报价格为1200元。

      经查上述1.6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被当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发往苏州作价301.13元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仍未将上述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报明。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4次涉嫌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边角料共计9.1千克、货物完税价格1712.69元涉及税款404.91元。

      (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1、当事人在四本手册执行过程中除已向海关申报内销的保税残次品、边角料外当事人还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处置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16018.82千克。具体情况为

        ⑴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5856.59千克其中废漆包线4456.35千克、废线圈铁芯1329.21千克、废线圈胶芯57.17千克、废铁夹0.86千克、报废半成品13千克。

       ⑵2020年4月28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4918.08千克其中废漆包线2435.67千克、废线圈铁芯35.95千克、废线圈胶芯53.48千克、废铁夹3.01千克、废陶瓷芯5.71千克、废吸塑包装带37.56千克、报废半成品2346.7千克。

       ⑶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处理保税残次品及边角料5244.15千克其中废漆包线2891.47千克、废线圈铁芯122.39千克、废线圈胶芯0.39千克、废基座8.32千克、废吸塑包装带10.57千克、报废半成品2211.01千克。

      2、当事人上述四本手册项下共实际产生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66.839千克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3.68千克。

      2019年12月10日当事人将467.175千克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发往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99.664千克和保税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3.68千克发往折价置换成同品质原料。

      按实际折换情况统计得出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共置换保税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66.839千克保税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共计23.68千克总价值106825.6元。

      截至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上述销售处置行为均未事先向海关报告并经海关审批。

      经统计除已向海关申报内销的边角料外当事人还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边角料579.419千克其中废锡条高银边角料557.739千克、废铅锡合金丝边角料21.68千克共价值105100.91元。

      经永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涉嫌擅自处置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共计16598.239千克货物完税价格532501.9元涉及漏缴税款87420.78元其中关税14613.89元、增值税72806.8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报告、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废明细表、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1、当事人报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了不低于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行为科处罚款1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2、当事人报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误差项目所对应货物的价值低于50万元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3、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了不低于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担保金。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科处罚款3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综合以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共计科处罚款4万元整。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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