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钯锭20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查,该20票报关单随附发票的成交价格载明成交方式为F.O.B.HONGKONG,随附购销合同条款<4>中也写明“保险:由买方投保”,共漏报运费、保险费人民币3346471.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35041.27元。
以上行为有笔录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汕关(潮)计核字2022年第02号)、支付货运公司费用收据、情况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