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转出其手册项下第63项成品“塑胶玩具配件”8143千克手册项下,转入的手册项下料件号为第19项,转入品名为“塑胶玩具配件2”,运抵当事人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按规定,该批货物的结转情况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
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转出其手册项下第63项成品“塑胶玩具配件”17522千克到当事人手册项下,转入的手册项下料件号为第19项,转入品名为“塑胶玩具配件2”,运抵当事人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按规定,该批货物的结转情况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郴州海关集中申报了上述两批结转保税货物的保税核注清单;于2021年1月27日向郴州海关申报了对应的结转报关单。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凤岗海关集中申报了上述两批结转保税货物的保税核注清单;于2021年1月27日向凤岗海关申报了对应的结转报关单。
以上行为有计核证明书、稽查材料、从海关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企业申报数据、情况说明、笔录、企业备案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本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18号)的相关规定,应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情况的行为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