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糖浆、奶茶预拌糖基料等货物,漏报本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低硫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海运附加费用,存在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经汕头海关计核,上述56票货物漏申报海运附加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35728.3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644.6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报告、到货通知书、货代公司收费单据等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644.69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