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日用瓷13129千克,单价10美元,总价为131290美元。经海关核实,该批日用瓷实际单价6美元,实际总价应为78774美元。实际价格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商品价格与实际不符,已经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