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向广澳海关申报进口冻远海梭子蟹一批。经查验,报关单第3项商品实际为:冻远海梭子蟹(规格为:"03冷冻带壳PORTUNUS PELAGICUSI80-100克/只|8KG/箱",1137箱9096千克)和冻红星梭子蟹(140件1120千克),与申报不符。原产国为巴基斯坦的冻红星梭子蟹未获得评估准入,不准进口。当事人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所列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和照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