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瓶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有未申报货物:粉底霜(净重13200KG)、面膜泥(净重4250KG)、钛白粉(净重1050KG)、眉笔(净重272KG)、塑料色母粒(净重500KG)、白油【白矿油、单一的液体石蜡】(净重1020KG)。其中粉底霜,面膜泥,眉笔,白油海关监管条件为需要《出境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账)》。当事人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钛白粉出口监管条件为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28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