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通过代理公司向梅沙海关、海沧海关、大鹏海关、观澜海关、蛇口海关、笋岗海关报关,申报出口商品名称为风铃(铁木制或铝木制)的货物共46票,商品编码为8306299000、8306100000。经查,该46票货物申报的商品规格型号有“木制”,需报检但未按规定在出口前报检。当事人的未报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