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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夹心巧克力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开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13:02: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8次

      当事人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向开平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时申报的夹心巧克力非原产成分及价格与实际不符。在海关原产地证办理系统申报夹心巧克力价值11639.37美元、非原产成分0%价值21557.55美元、非原产成分0%价值9740.91美元、非原产成分0%价值8885美元、非原产成分0%价值18968.46美元、非原产成分0%。经查证实为价值51523.61美元、非原产成分9.30%价值92553.75美元、非原产成分10.05%价值52061.34美元、非原产成分17.41%价值49497.26美元、非原产成分17.10%价值99563.60美元、非原产成分19.99%。以上夹心巧克力货物价值345199.56美元折合人民币2270187.32元。

      当事人申请原产地证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取得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原产地证管理。

      以上行为有1、检查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发票、合同、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国购进口原材料发票5、产品成本明细表6、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书7、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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