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化妆刷,数量14.07万支,申报单价4.99美金/支,申报总价702093美元。经海关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海关的申报过程中,提交的证明上述进出口货物真实性的部分单证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上述行为有1.查验记录单、检查记录;2.报关单、手册、合同、装箱单、增值税发票、核算表;3.当事人报告;4.查问笔录;5.海关提取样品记录、收取担保凭单;6.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