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以进境快件方式向鹤山海关申报加拿大进口快件119个,品名为“匡威”、“锐步”等品牌休闲鞋、运动鞋,平均价格人民币239元/双(125-410元)。经海关查验及复核发现,实际为ECCO品牌休闲鞋、运动鞋,成交平均价格人民币746元/双(357-1645元)。当事人上述品牌、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鹤山海关计税部门计核, 119个快件的ECCO品牌休闲鞋、运动鞋货物价值人民币104792.7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449.26元。
以上行为有1.查获经过;2.进口单详细信息;3.清关代理协议;4.申报价格与订单价格比对表;5.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6.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7.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