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5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老港海关申报进口20柜340立方米(520吨)刺猬紫檀木材,成交方式C&F,单价1080美元/立方米,合计人民币2471672元。经查该批货物的实际境外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约2637077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相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340立方米(520吨)刺猬紫檀木材计税价格人民币2698285.2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395.19元。
上述行为有1.查获经过;2.进口报关单、提单、报关签收单证;3. 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4. 企业情况说明;5. 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