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满洲里海关申请以ATA暂时进出口方式出口一批餐具。复进口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期间当事人申请延期一次复进口日期延期至2019年5月10日,到期后并未复运进境,以上5票ATA单证货物总价值为842775.81元人民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企业情况说明、代理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涉案货物破损照片、国外索赔函、结案函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