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组对内当事人稽查期间,经调取企业自述材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物发运单据等材料,发现该企业已于2022年3月20日,将2021年7月5日进口的荷斯坦奶牛胚胎和液氮罐运至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存放,未在检疫许可证备案的境内存放单位存放,与实际存放地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境报关单信息、进境查验照片、检疫备案许可、企业外存情况说明及运输单据、运回情况说明、实地复查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