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当事人为达到将该公司从国外进口的化妆品、护肤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目的,与另一当事人(另案处理)通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应税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并由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二次销售牟利。经沈阳桃仙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1951.37元。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1刑初30号、海关信息中心调取的跨境电商进口报关数据、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7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