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EXW的方式,分4票报关单向郑州海关申报进口板片、衬套、密封圈、橡胶垫圈等热交换器零件共计3489件。在申报进境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上述货物从德国工厂至汉堡堆场的提货费等境外发生的运杂费共计20607.16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4票货物应征税款132330.1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615.68元人民币,税款滞纳金1297.79元人民币。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4票货物应征税款132330.1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615.68元人民币,税款滞纳金1297.7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企业情况说明、货物运杂费明细、电子邮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壹任贰佰圆整)。
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民共利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爱,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