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现场查验,报关单第1项商品车载香水(商品编码为3307490000)疑似危险品,并对该商品取样送检。经检测,该批香水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查,涉案货值17292.03元人民币。当事人未将法检商品向海关申报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75.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