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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慕康胶法定检验的商品但未依法报检东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6 20:28: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1次

      2022年8月13日当事人报关一票出口货物。经查验发现未申报商品慕康胶(粘合剂)共计100桶每桶重量13KG,共计1300KG,东当事人提供厂检单显示货值共计13000元人民币。现场关员当场对该批货物做扣留处理按照规定对幕康胶(粘合剂)取样送检。

      2022年9月22日根据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且该批货物为3类危险货物。因该批货物未进行申报实际货值不能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厂单进行价格确定,东宁海关向东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东关认字[2022]1号),以检测报告确定其货物属性之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对该批货物进行价格认定。经东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环保喷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东价认字[2022]65号)认定该批货物市场零售价格为14200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需法定检验的商品但未依法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查发经过、检测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在职证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40元(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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