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牡丹江海关对当事单位进行专项稽查,发现当事单位2020年3月26日办理手册未按规定保管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2022年7月20日,牡丹江海关对当事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当事单位未进行改正。原因是当事单位财务人员将保管期限内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书等单证丢失,无法找回。当事单位承认违规事实,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上述事实有牡丹江海关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当事单位的证照资料;当事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干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干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