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9月16日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品名为氢化偶氮苯,商品编码2928000090,数量合计12850千克,价值合计95700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对该货物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显示,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报经海关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货物价值66.1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测鉴定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