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3票30%丙草胺乳油闪点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经计核,本案涉及货值35.62万元。
本案有出口报关单、合同、生产指令计划单、工艺确认单、发货单、农药制剂配方、产品自检记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