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当事人与境外收货人签订了销售合同,出口熊去氧胆酸7000千克,总价9667166.88元人民币,全部货物分两批出口,每次出口3500千克。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第一批3500千克货物时,将错误报关数据提供给未对报关数据、销售合同和发票进行合理审查,导致上述货物报关出口申报不实,将本应填写为1381.02385元人民币的商品单价和4833583.44元人民币的商品总价,错误的填写为商品单价2762.0477元人民币和商品总价9667166.88元人民币。本案案值为483.36万元人民币的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稽查报告、出口报关单、销售合同、商业发票、企业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报关合同、相关企业情况说,查问笔录、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面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