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我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在黑河口岸多批次进口总计125000吨俄罗斯江砂,漏报了125000吨进口江砂的运输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经查,系因当事人没有向报关提供与俄罗斯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及进口报关材料的真实情况。同时报关代理公司报关人员因工作疏忽,没有认真履行代理报关协议,未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进口报关材料,对委托人所提供报关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报关员在向海关申报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73,427.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进口江砂合同、发票、运单、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等进口单证复印件;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代理协议》;公司《情况说明》;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船损江资、船舶加油、船舶维修明细表;当事人船舶租赁合同;涉案货物随船发票、运单及发票翻译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