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至3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将2442.07吨干磨浆运输进境,并于2022年4月6日至4月8日在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申报商品编码为4706200000,申报规格型号为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干 磨浆),申报数量分别为892.79吨、325.7吨、1223.58吨,申报总价分别为354437.63美元、129302.9美元、485761.26美元。根据布控指令,潍坊海关对该3票货物开展现场查验,依规采样后送检鉴别。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4月29日分别出具编号的检验报告,判定该3票货物所取样品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对海关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与境外发货人签订合同,合同双方约定货物需要符合生产检验质量标准,且发货前对方提供了本厂合格检验证书,货物进口到港后,当事人实验室对货物进行检验亦合格。
2022年7月6日,潍坊海关下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根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17日至8月9日将上述3票进口货物办结完毕退运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涉及固体废物共计2442.07吨。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照片;《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供货方品质合格检验证书;《再生纤维浆入厂检测报告》;《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报关单及退运情况说明;当事人《关于进口干磨浆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