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诺特兰德巧克力味乳清蛋白粉固体饮料(含可可类)4票,申报税号为1806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1806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货物价值236.13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4.29万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稽查审核报告》《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