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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罐头刀目的国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20:03: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9次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向德州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批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品名罐头刀数量20376个金额148744.80美元。该票报关单最终目的国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报关单、当事人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其它移交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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