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食用菌调味罐头,申报税号20039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重量25090千克,申报总价338715美元。6月26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实际重量应为24450千克,实际总价应为330075美元。经调查,当事人申报货物实际规格为两种,分别为2千克*13袋/箱共645箱、1.2千克*20袋/箱共320箱,总重24450千克,系当事人负责出库装箱员工与负责制单员工未及时沟通,导致申报情况与实际装箱情况不符。当事人涉嫌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身份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