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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VC糊状树脂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淄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20:29: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4次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2日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PVC糊状树脂22500千克;于2020年8月9日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PVC糊状树脂300000千克。2021年5月经现场对当事人进口PVC糊状树脂检查发现短少304313.42千克。其中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短少300000千克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短少4313.42千克。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700794.3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25640.12元。保税货物短少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涉案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据等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询问笔录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检查记录6、会计事务所审计材料7、原材料出入库单、配料称重记录表等仓储生产单据8、产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销售增值税发票等单据9、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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