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7月12日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PVC糊状树脂22500千克;于2020年8月9日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PVC糊状树脂300000千克。2021年5月,经现场对当事人进口PVC糊状树脂检查,发现短少304313.42千克。其中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短少300000千克,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短少4313.42千克。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700794.3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25640.12元。保税货物短少,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涉案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据等;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询问笔录;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检查记录;6、会计事务所审计材料;7、原材料出入库单、配料称重记录表等仓储生产单据;8、产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销售增值税发票等单据;9、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