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7日,当事人向泉城海关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第一项商品为蔬菜提取液,重量2000千克,价值5000美元,第二项商品为白萝卜粉,重量2000千克,价值96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所用原料来自蔬菜种植场,该种植场在海关备案的种植品种为生菜、西蓝花,不包含上述出口报检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计核,货物价值为9302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境食品检验检疫评定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信息、供货合同、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