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接受稽查期间,主动向海关报明,2019年9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高性能接着剂(危险品)1票,商品编码3505990000,数量1800千克,价值36000美元,运抵前湾口岸。该批货物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2828条目,属于需要进口商品检验的商品。当事人未经海关检验检疫,已于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5月15日将该批货物使用完毕。
以上行为有稽查审核报告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报检单、出入库台账、记账凭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6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