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向海关申报出口9票卸妆湿巾商品,申报税号3005909000、340119909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9票商品应归入税号3304.9900,是法定检验的商品。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商品,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55.13万元。
当事人于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向海关申报出口16票皮肤护理保湿擦片(含杀菌剂)商品,申报税号3401199000(出口退税率13%);3005909000(出口退税率16%)。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16票商品税号应归入税号38089400(2019、2020年出口退税率6%、2021年出口退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案货物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236.56万元。
以上行为有相关出口报关单、归类资料、你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