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1年3月9日仙桃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进口保税料件"尼龙单丝渔网片"87.98KG,“精炼铜丝"0.27KG,"聚乙烯绳"3.72KG,"尼龙编织渔线"36.02KG。事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将上述保税料件于3月17日运回至工厂恢复海关监管,并于4月1日完成生产后在手册项下正常出口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32835.48元,涉及税救共计6996.45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检查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身份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执行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般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