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申报出口一批大蒜至越南,,经核实,当事人伪造植物检疫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主要证据:出口报关单、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