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并于2022年将当事人违规线索移交立案。经查,2018年6月至8月,当事人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鞋材纸板”“中底纸板”,税则号列均为6406909900,涉及货值人民币34.42万元。根据进出口税则,该2票货物应为“鞋靴零件”。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