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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卡板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20:27: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次

      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武昌海关于7月2日至7月6日进行查验发现申报货物中第10至14项品名均为卡板的货物实际货物与申报型号不一致且卡板带有大量灰尘基板老化明显使用痕迹明显输出电路元器件存在明显破损部分样品芯片或元器件缺失。上述货物数量共计466件重量162.47千克货物价值为39.46万元。2021年9月6日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认定上述466件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出。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定材料及企业的备案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的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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