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武昌海关于7月2日至7月6日进行查验,发现申报货物中第10至14项品名均为“卡板”的货物,实际货物与申报型号不一致,且卡板带有大量灰尘,基板老化明显,使用痕迹明显,输出电路元器件存在明显破损,部分样品芯片或元器件缺失。上述货物数量共计466件,重量162.47千克,货物价值为39.46万元。2021年9月6日,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认定上述466件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出。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定材料及企业的备案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的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