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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斜挎包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楼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8 13:19: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5次

      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7票货物。经查,在后续开展保税业务过程中,因当事人未对帐册下保税货物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部分货物未经申报进口即进行销售,涉及BURBERRY博柏利女士Vintage格纹拼皮革Note单肩斜挎包黑色等共计1331个,另有MCM女士粉红色经典半月形斜挎包单肩包等6项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5.5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90592.4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披露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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