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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蛤蚧未及时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30 19:41: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1次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海关申报从泰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蛤蚧2票数量共计1567.2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人民币886350元申报商品编号0510009010。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属于《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进口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966121.5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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